婚姻关系解除时,彩礼纠纷如何处理?
文章来源:网络 发布日期:2024-02-22 16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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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礼属于我国传统社会礼仪文化中婚礼的重要组成部分,支付彩礼既包含着对女方的敬意,一定程度上也带有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子的补偿功能。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价值的彩礼是民间婚姻关系缔结的风俗习惯,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。但现在男女结婚,部分地区、部分家庭将彩礼的多少作为衡量嫁娶的重要因素,高额的彩礼使男方家庭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,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也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矛盾。律师试从案例和法律角度分析这一问题。
案情简介
2014年6月,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,交往半个月后,被告周某怀孕需要做流产手术,原告曹某陪同并支付了手术费用。2015年11月原告与被告周某分手。××××年××月,双方再次建立恋爱关系。原告曹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告周某转账100000元,双方于当月26日至28日在各自家中举行婚礼。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但未领取结婚证。在同居期间,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因性格不合等原因,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2018年4月,双方无法继续生活,结束了同居关系。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,原告曹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方式向被告周某转账共计45700元。现原告认为被告周某与其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愿,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周某及其母亲陶某返还彩礼100000元、并由被告周某返还44000元及结婚时购买的老凤祥戒指。
法院判决
法院认为,曹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周某彩礼款100000元,双方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后因性格不合,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双方分手,现曹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符合法律规定,酌定周某返还曹某彩礼50000元。
律师分析
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,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,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,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。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,但也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“夫妻之实”。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,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,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。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,有违公平原则,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,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确定是否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关联法条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,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,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(一)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
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,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;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。
离婚纠纷中,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,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。
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,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。
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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